十一奉獻在許多教會裡面其實有類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教導。這裡我不是要給出一 個新的教導,只是以我個人的所知,整理我所知的經節。或許這不是一篇以「十一奉獻」為主題的「最嚴謹」的文章,但我希望這是一篇能夠讓我們把十一奉獻弄得 更清楚,以及說明為什麼我們要十一奉獻的文章。
我不希望這篇文章成為攻堅任何與我有不完全相同神學觀點的人的文章。每個人本來就都會有不同的觀點,看同樣的事情也會有不同的角度,或許真理只有一個,但從不同的角度看真理也會看出不同的結果來,所以請不要對這篇文章有任何誤解。
事實上,這篇文章當初撰寫的目的,一方面為了鼓勵約沙法敬拜團的同工們,更 多的懂得「給」出去。因為「給」出去就是我們打開上帝恩典祝福寶庫的鑰匙,也是我們的敬拜。另一方面也是為我自己解惑。因為十一奉獻的問題,曾經是我個人 心中的疑惑。究竟十一奉獻一定要奉獻給自己的教會,還是也可以奉獻給其他在服事上有需要的教會、服事團體或機構?究竟十一奉獻的意義與目的何在?這是我自 己曾經想要尋找答案的問題,所以我去找答案,並且寫下這樣的一篇文章。
獻 VS 納
首先我們要先區分,「獻」與「納」的不同:
納,是繳納我們該給的,比如,我們賺的錢,有一部份是要繳納所得稅。基本上 這一部份並不能算是「我們自己的錢」,而應該說是屬於「國稅局」的錢。舊約瑪拉基書中,十一奉獻的觀念是「當納的」,什麼叫當納的?簡單的講就是,那十分 之一「根本就不是屬於我們的錢」!就像「納稅」一樣,或許暫時放在我們這裡,不過這些是早晚要繳納的!
獻,則是獻上我們所擁有的、獻上那些屬於我們自己所擁有的部分。若我們跟上面的「納」做比較,那麼也就是說,我們做十一奉獻,並不是我們在「獻」,因為那是我們當繳納的稅款,扣除掉這些稅款之後的個人財產,才是我們可以稱之為「獻」的部分。
這是「獻」與「納」的不同。這也是瑪拉基書說到關於十一奉獻的事情。
不過讓我們來深入瞭解一下,這兩個觀念的差別。
從上面對於「獻」與「納」的基本了解,我們會發現「納」這個動作與我們是否 甘心樂意「可以是無關的」。因為你甘心樂意,也要納,你心不甘情不願,還是得「納」。就像每個國民賺的錢,都有一定的比例是屬於國稅局的一樣。雖然大家繳 稅繳得心痛,不過還是得繳交「當納的」,因為,那是「你應該做的」。
而事實上,這正是瑪拉基書中所說「當納的」的意義。一言以蔽之也就是說,瑪拉基書中說的「十一奉獻」並不是「奉獻」,而是「十一稅」,那是「一定要獻上的」,說穿了,就是「律法」。
十一稅探源
十一稅基本上並不是基督徒或者舊約時代以色列民的「特別文化」,歷史上近東 的迦南人、腓尼基人、阿拉伯人、希臘人、羅馬人等都實行十一稅,以維持政府及宗教禮拜的支出。到今日,絕大多數國家的國民只要有個人所得,就當納百分之 六,或甚至更高的稅額,以維持政府與國家的運作。稅額不同,繳稅的目的卻大同小異。
聖經上最早十一奉獻的是亞伯拉罕(創十四),由於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為亞伯拉罕(那個時候還叫亞伯蘭)祝福,因此亞伯拉罕將所得的十分之一獻給麥基洗德(20節)。
再來是雅各(創二十八),雅各向神「許願」:「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22節)。
簡單的說,最早「獻十分之一」有兩個特色:
- 對當時的人來說,獻的「數目」是十分之一是由於當時的習慣。為什麼有這個習慣?我並不清楚,或許一些考據學家可以給我們答案,但其實「習慣」的產生本來就很難解釋。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知道,「獻的數目」(或比例)並不是規定而來的,而是基於風土民情的習慣。
- 對聖經中最早的十一奉獻而言,那真的是「奉獻」而不是「納稅」。因為亞伯拉罕與雅各都是因為某些原因,或某些事件,而甘心樂意的將自己所得的十分之一獻上。這是完全出於自願的,且獻上的是他自己的所得,是由於對神的感恩而獻上的,而非「基於某些規定」。
其實,人所有的一切都屬於上帝,但是上帝並沒有要求我們獻上一切,他要求我 們獻上「初熟之果」好當作向神奉獻一切的代表(我倒是鼓勵大家把「初熟的果子」全然獻上給神)。而十一奉獻的本意,也不是「律法」,而是基督徒甘心樂意的 獻上,而這個獻上,基於「習慣」或「傳統」的緣故,數目正好是十分之一。
雖然說「獻十分之一」這個動作並非以色列人所獨有,甚至是當時文化的一種「習慣」。不過,最終以色列人卻是所有具有「獻十分之一」文化的人中,最有系統規範「獻十分之一」的民族之一。
那麼,究竟什麼時候十一奉獻變成了「納」而不是「獻」呢?聖經中開始「要求」要納上「十一」是為了「供應事奉者的需要」。
「利未人」在以色列人的境內沒有任何的產業,因為神就是他們的產業。又因為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神將以色列所有出產的十分之一,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做為他們的酬勞(民十八:20-21)。這十分之一就是「舉祭」。
不過,以色列人常常不乖,不遵守各項律法,除了背著神敬拜別的神之外,十分 之一「當納」的也慢慢不獻祭遵守了。到了尼希米的時代,許多利未人為了「求生存」,不得不跑去自己種田,免得餓死。因此尼希米又把利未人召聚回來事奉神, 並要求以色列人民(猶大眾人)將十分之一送入庫房(尼十三:10-13)。這可以說是更確立了一種「律法上」的「十一」。
瑪拉基書三章8-10節
瑪拉基書三章8節之前,講到了神要再次潔淨利未人,好讓他們繼續獻祭給神。 並且神說,祂要因此再次「轉向」以色列人,只要「以色列人轉向神」。(可見這個時候以色列人實際上有「信心危機」,以色列人覺得神並沒有如他們列祖所記載 的那般眷顧他們,而這裡神藉著瑪拉基的口,要說明神並不是不眷顧他們,而是他們厭棄了神。)
接下來,神說:以色列人說他們自己「不知道」怎麼樣才是「轉向神」。於是, 接下來8-10節就來了。簡單的說8-9節的大意就是,你們連當納的都不納,當獻的都不獻,卻還自以為是,以為自己並沒有不遵行神的律法(「你們卻說,我 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貢物呢?」),正因為這樣,你們根本不能算是轉向我(神),我(神)又怎會轉向你們?所以「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了。
到此為止,我們可以瞭解,當時的以色列人以為自己明明已經有轉向神啦!怎麼神沒有眷顧他們呢?
接下來,第10節說到,神說:要納入十分之一,,而且是「十分之一的全部」(全然),好使神的家有糧。這樣你們就可以看到我「轉向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了。那麼神轉向以色列人會發生什麼事呢?請看11-12節。
簡單的說,獻上十分之一,代表著祭司可以專心供職而不需顧到其他問題,也就 是說,祭壇的禮被回復了,敬拜被重建了。假如這樣還不明白,那我就講得更白一點,那就是「人跟神又有了和好的關係」了。我們都知道,神的應許是,只要你們 跟我回復和好的關係,我就會賜福給你們,我就會眷顧你們。
至於10節中的「試試」,是不是意味著這是我們唯一可以「試探」神的機會, 我個人認為這種講法很危險,我寧可把它解釋成,這是神可以透過我們的「行動」,來彰顯祂自己應許的機會。或者應該說,我們可以透過與神關係的回復,證明神 的真實存在。把這裡的「試試」(英譯有三種test, prove, try),說成試探神,以一般人對中文的理解而言,我認為有「過當」之處,極容易造成一般人誤解。要記得,我們不可以試探我們的神。
感謝神的是,我們並不需要試探祂,當我們盡心盡意盡力愛祂的時候,我們就會經歷到祂在我們每一天的生活中。這是祂的應許,也是眾聖徒給我們的榜樣與典範。
律法 VS 恩典
到此為止,我們討論了十一奉獻是什麼,怎麼來的,以及整個歷史脈絡。簡單歸納如下:
- 十一奉獻最初是「甘心樂意的獻」。
- 十一奉獻後來成了「納」。(「納」並不代表就是不甘心樂意的,因為對於「納」而言,無關甘不甘心的問題,「納」就是「應該要繳交的錢糧」。)
- 十一奉獻之所以成為「納」是由於要供養利未人。也可以說是為了維持聖殿的祭禮。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十一奉獻的「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人與神的關係,是為了回復敬拜。
其實,「律法」的目的,是要使我們與神的關係能夠「不間斷」,因此有人問 「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最大」呢?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太二十二:37)。耶穌來,是要重建我們與神的關係,透過祂的救贖,與我們 的信,我們得以稱為義,可以成為神國度的子民,我們也成了君尊的祭司。因此,保羅說,「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十:4)。
說到這裡,我發現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剛剛那一節經文的前一節,也就是羅馬書 第十章的第2-3節說:「我(保羅)可以證明他們(以色列人)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這裡 的說法,不是跟前面我分享的瑪拉基書三章那裡的「狀態」很像嗎?看來不只是以色列人,所有人的問題都一樣,就是「自以為義」,以致於看不到「神的義」 了。(當我自己在寫這些東西的時候,我再一次提醒我自己,要小心,千萬不要自以為義了,求神憐憫我們,也剛強軟弱而容易陷入自以為義光景中的我們)
還記得我們一開始區分「獻」與「納」嗎?我分析「納」是基於「律法」的,也 就是說「納」具有強制性,或者「這是我們應當做的」(即使沒有律法的強制性,或律法不彰了,也應該有道德的強制性)。但是,新約的恩典不再「強制」什麼, 我們不應該讓別人在奉獻的事情上「做難」「勉強」,因為「捐得樂意,是神所喜愛的」(林後九:7)。
如果我們拿這種奉獻觀來看十一奉獻以及任何其他奉獻的話,感謝主,顯然十一 奉獻回復到了它起初的模樣,就是如同亞伯拉罕與雅各所獻的一樣,是因為感謝神而甘心樂意奉獻的。而且,我們甘心樂意的奉獻,可以補足聖徒的缺乏。不只如 此,我們的奉獻還可以使許多人因而感謝神,我想這就是許多人在缺乏中經歷到神是「耶和華以勒」的神的見證吧!我們有機會獻上我們的所得,使得神得著更大的 榮耀,更多的感恩,這是做一個信徒何等的榮耀呢?
不只如此喔!有人能夠因著我們的奉獻,而領受神的恩典,就可以切切的為我們 禱告。而且,神必因我們的奉獻,多多加給我們,叫我們凡事富足,可以多多施捨。這顯然不只是「甘心樂意」的奉獻行動了,更成為神更多祝福我們的途徑之一 了。所以,雖然十一奉獻的「律法」已經被恩典所取代,我們的奉獻卻顯得更加寶貴。因為透過我們的奉獻,神得榮耀,並且要祝福我們。(當然,我們並不是用奉 獻來「試探」神!)
十一奉獻到哪?
有些人把瑪拉基書三章10節的經文「…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 庫,使我家有糧…」,解釋成聖經要求我們把我們的十一奉獻,奉獻給「我們自己所屬的教會」。他們的理由是因為這段經文說「當納」,所以我們一定要「十一奉 獻」;這段經文說「全然送入」,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我們的奉獻都奉獻到同一個地方,而不可以分散;這段經文說「使我家有糧」,所以我們一定要把十一奉獻,奉 獻給「家」,而這個家一定是「屬靈的家」,也就是自己所屬的教會。因此這個教導就成了「我們一定要十一奉獻,而且一定要把所有的十一都奉獻給牧養自己屬靈 生命的教會」。現在我們來看一看這個說法的問題。
首先,這個說法把神的家「分屍」了。瑪拉基書說「使『我』(神)家有糧」。 但是這種說法試圖說明「神」的家,有區分牧養你屬靈生命的,與沒有機會牧養到你屬靈生命的家。(請注意,不是不牧養你,而是沒機會牧養到你,可能因為你住 在美國,而這個「家」在台灣,或其他理由吧!)這種說法顯然是在神的家中搞分裂。
其次,這個說法忽略了恩典已經取代律法的事實,似乎也忽略了新約的許多教導。
第三,如果我們真的要回復律法,那我們要找到這個律法制訂的原因,我們發現 十一奉獻的「律」,是基於「回復與神和好關係」的需要。若是這樣,那麼這些「錢糧」被奉獻到屬神的事工上應該都是可以的,而不一定是我們自己所屬的教會。 有些屬神的事工或者教會,真的在金錢上相當的缺乏,那麼我們的奉獻是否也應該考慮這些屬神事工的需要呢?若說基督是我們的頭,我們是肢體,那麼當有些同屬 肢體的在金錢上有更大的需要時,我們是不是應該「左手幫右手」一下呢?
新約中,從來沒有說奉獻給所屬的教會就是奉獻給神的唯一途徑。所以,硬要把瑪拉基書中獻給神的「家」中的「家」字,解釋做「自己所屬的教會」實在不太妥當。
沒錯,教會是神的家,不過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是神的殿。所以如果能夠硬是得出「獻給神的家」就是「獻給所屬的教會」的話,那恐怕也能夠用同樣的道理,推導出「獻給神的家」就是「獻給自己」的歪理吧!
神並不需要我們給祂糧。創造宇宙萬物的主宰需要受造的人給祂糧,這聽起來實 在荒謬!那為什麼神要在瑪拉基書三章10節中說,要我們獻上十分之一,好使神的家有糧?道理很簡單,我前面也說了,單以舊約來說,這是要使獻祭的禮能夠被 回復,也就是要我們能夠回復與神和好的關係,若把新約也加進來說,就不只與神和好了,奉獻更是要我們能夠從神得到更多的祝福與賞賜。
奉獻與敬拜
十一奉獻其實跟所有其他的奉獻比起來,算是輕鬆簡單的了。要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說真的,聽起來就覺得比較難做到。
羅馬書十二章第1節說:
「所以弟兄們,我以 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
這裡的「理所當然」,在英文譯本的聖經中主要有兩種說法,NIV與RSV裡 面,主要是說,「這就是你們靈裡真實的敬拜了」(中文的現代中文譯本也是這樣翻),而KJV裡面則是說「這就是你們應有的事奉了」。換句話說,其實雖然因 為恩典的緣故,沒有十一的律法了,但是我們應該有「十十」的奉獻。因為我們連「自己」都獻上了,又何嘗不獻上我們所「擁有」的?
感謝主,當我們這樣奉獻,當我們這樣將自己全然獻給神,這就是我們應有的「事奉」了,而這應有的事奉就是我們的「敬拜」了。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不就回到神最初立定律法的心意嗎?為的是要我們與神回復和好的關係,為的是要我們盡心盡力的愛主我們的神。
「應有」就是「應該怎麼樣」的意思,某種角度來說,這就像律法所規定的那些事情一樣,都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而如前所述,耶穌說,我們以律法來看,最應該做的事情就是「盡心盡性盡意愛主我們的神」,這也就是跟神建立和好的關係,說穿了,就是「敬拜」啊!
所以,奉獻其實就是「敬拜」。而這裡所指的奉獻,不只是「金錢的」,而更是「全所有的」;不只是我們「所擁有的」,更是連「我們自己」也是要奉獻的。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敬拜了。
感謝神!
我們的傳道人怎麼辦?
如前所述,十一奉獻的律法化是由於要給利未人所當得的。而利未人則專心從事聖殿裡的工作。那假如到了新約,十一奉獻的律法不再重要了,那我們的傳道人怎麼辦?
廣義的來說,我們現在每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利未人,教會的事也不再是「祭司」才能做的事。這是由於神白白的恩典,也就是耶穌來到世上的目的。所以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盡力服事神。
但是狹義的來說,以現在的教會制度(這個制度,早就跟耶穌出生之前的時代的聖殿祭祀制度差之甚遠了)來說,我們可以把教會裡的全職傳道人,「類比」成會幕時代專司祭祀、管理教會事物與敬拜的利未人。
好啦!問題來啦!假如十一奉獻的律法已經被恩典取代,那這些全職牧師們、傳道們怎麼辦?
天主教的神父制度是很有意思的,以前我認識一些修會中的神父與修女,他們都 沒有「薪水」,他們有「需要」,就跟上面「申請」,上面依需要購買派發。而這些經費,就是由信徒奉獻而來的。(又是一幅信徒奉獻,使某些人能夠因而感謝上 帝,並為信徒更多代禱的美景,這不正是前面分享的林後九:14的情況嗎!感謝主!)
一般所謂的「基督教」中的全職傳道人(牧師、傳道...)的「給奉」制度是比較像社會上一般人的,也就是說,他們多數領的是「固定的薪水」,而不太像天主教。那麼,同樣的,我們的牧師沒錢怎麼活?
既然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祭司,我們每一個人都已經可以跟神直接建立關係了,那麼我們就不需要再像會幕敬拜時期時那樣,一定要透過「祭司」才能向神獻祭。那麼全職的傳道人要做什麼呢?
牧師現在不是「神與人」溝通的唯一通路了(舊約時的祭司就是)。但是看看我 們的牧師在做什麼,我們的牧師與傳道們幫助我們,與我們一同成長,使我們不至偏離神的道路,甚至為我們祝福。這豈不是有點像為亞伯拉罕祝福的麥基洗德所做 的事情一樣嗎?亞伯拉罕奉獻十分之一的所得給麥基洗德,並不是因為「規定」,而是因為謝謝他的祝福。而這「十分之一」之數,又是由於「當地傳統習慣」。因 此,我們應當為著全職傳道人所給我們的,我們因著感謝而奉獻給他們,至於奉獻多少,不應該有人強迫我們,或訴諸道德的壓力在我們身上,而應該是基於聖靈在 我們中間的感動,與我們的能力,就像亞伯拉罕把自己所擁有的,奉獻一些給麥基洗德一樣。
假如我們每個人做工都得工價,那麼全職傳道人為我們所做的工,也應當從我們這裡得到他們應得的工價啊!
我還應該十一奉獻嗎?
最後,大家不禁想問一個問題,既然我們活在恩典中了,不再有律法了,那麼我們還要十一奉獻嗎?
說真的我們並不需要獻上「十一」,卻要獻上「十十」(全然獻上)。
另一方面,我認為,某種角度上來說,我們還是應該有十一的奉獻,至少我自己是這樣相信的,以下說明我的理由。
十一奉獻實在是我們最容易做到的事情了。既然這是一個「律」,其實「律」對 於人而言,是比較容易遵守的。而當我們遵守這個律的時候,新約中關於我們的「錢財」在哪裡,我們的「心」也在那裡的說法是可以成立。換句話說,我認為這個 律其實是幫助我們養成奉獻習慣的一個好方法,而這個習慣,事實上是幫助我們不至於遠離主的「道」;換句話說,這是讓我們的「心」能夠掛念神國的事情的方法 之一。因此假如我是教會牧師,我會鼓勵我的會友十一奉獻,但是我的理由絕對不是因為這是一個「律法」,同時我也不會要求我的會友「一定要」奉獻給自己所屬 的教會(雖然假如有一天我真的牧會了,我當然也會希望教會的錢能夠多一點,這是人很自然就會有的想法,但求神憐憫,讓我們單單的倚靠祂,而不是世上的財 寶),因為只要是做神國度的事工,不就是「奉獻在神的家裡」嗎?我不敢大膽的認為神的家就只是自己的教會,這樣的說法太目中無人了。至於那些說「家」就是 餵養我們的地方,我絕對不敢說這樣的說法有錯,不過餵養我們的地方除了我們自己所屬的教會以外,可還多著呢!而且,真正餵養我們的是神,當然奉獻在神的事 工上就對啦!跟哪一個教會,或誰在哪一個教會裡面,一點關係都沒有吧!
另一方面,當我們面對教會的教導,我們不應該以為「誰對誰錯」,而應該多加「反省」,透過反省,使我們更多認識神,更愛神!
最後,其實對於十一奉獻的解釋很多,我的只是其中一種,我不敢說我的一定就是「完全正確」的。尤其,我們應該完全順服於我們自己所屬教會的教導之下。不過完全的順服,並不代表我們就不需要有分辨的能力。
講這麼多,不是要「批判」,而是要鼓勵大家:
- 我們還是應該服從於我們教會的權柄之下,我們可以與我們的牧者討論,可以自己去對牧者所說的做更多的考證,不過我們應該順服於權柄之下。
- 我們應該藉著這些反省的機會,更多認識神,更瞭解清楚神的大能作為,以及神給我們的恩典。好叫我們更多數算神的恩典。
願主幫助我們與我們同在,在我們有需要的時候給我們豐富,好使我們能夠給出 我們所有的,去服事別人。其實,關於奉獻最大的祝福就是,當我們捨得給出去,神就要給我們。這是信心的一步,不是試探上帝,而是試試我們自己對神的信心有 多少,我們的信心是否足夠讓我們能夠「給」出我們所擁有的,好讓我們領受神的恩典與祝福。
是的,當我們立志給出我們的所有,給出我們手中的技巧,腦中的經驗,荷包裡的錢,將我們的全人都獻給神的時候,這就是我們最「真實的敬拜」了。
感謝主!